东方储罐已取得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沪外)港经证(0086)号]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码头),编号:(沪外)港经证(0086)号—M00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罐区),编号:(沪外)港经证(0086)号—C001~C052。以上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作业方式:船—管道—储罐,储罐—管道—车。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交通部9号)要求,该公司港口经营人应定期(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评价范围包含东方储罐的码头作业区和库区。 |